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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湖北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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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计发〔2018〕10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3日

 

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生产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18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73个品目(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调整工作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按年度进行。

为支持绿色生态技术推广和特色产业发展,我省将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另行制定。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将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各县(市、区)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证本地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并在县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附件2)。配备柴油机的农机产品须安装国Ⅲ柴油机。鼓励生产企业在补贴机具上加装“二维码”标识。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机具投档资料,省农机局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具体要求详见机具投档通知。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受上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四是农村计生家庭;五是农村贫困户。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承包耕地200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各地应科学把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助推脱贫、注重绩效、统筹兼顾”的原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科学测算资金需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垦区农场由省农业厅、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实行属地管理,由农场所在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对于上年结转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结转情况报省农业厅(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后,可继续在下年使用;对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由县市政府统筹用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急需的农业项目。

各地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3),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应先行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购机者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发票、购机者银行卡、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并将所购机具运至当地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当地”原则指购机者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对于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否予以补贴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核验人员应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有关要求,对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并喷涂补贴标识。核验完成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重点机具入户核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申请手续应由购机者本人办理,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资金兑付。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实施进度较快的县(市、区)可增加提交资料和结算的次数,具体时限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产品种类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

(四)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农机补贴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机具铭牌、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图片信息及核验意见等。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办理补贴时复印;(2)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3)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纳入单位档案管理,在业务类中单独设置一个科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定购机补贴档案保管期限。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流程。

六、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地市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继续全面应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政务网上申报系统推广使用力度,加强网上申报申请的核验、导入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引导购机者通过系统手机端申报补贴,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继续建设并完善“一站式”服务。

各级农业(农机)应细化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做好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重点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受益对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4)及年度补贴落实情况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按照“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晰相关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密切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1.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3.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鄂农计发〔2018〕10号.docx

发布时间:2018-04-18 提交人: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湖北省农机局产发处 责任编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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