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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解读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来源/作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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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目的是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该法规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得成效

我省2005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力度逐渐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截至2020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64247万元,扶持194多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各类农机具205多万台(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支持推动了我省农机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为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近几年,在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多次获得农业农村部表彰。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开拓创新,逐步构建起指向精准、务实高效、风险可控的制度体系。

三、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糖果菜茶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开展农机专项鉴定,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尽快列入补贴范围。提高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等农作物种收环节所需机具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度;逐年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度,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信息梳理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产销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四、补给谁

补贴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上一轮(2018-2020年)补贴政策补贴对象相同。补贴对象强调职业特性为从事农业生产。个人包括农牧渔民,以及承包土地、农场、林场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什么

补贴范围紧紧围绕我省农业生产需求确定补贴范围,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持续将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重点机具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并逐步向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拓展。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15个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广泛征求意见,选取确定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包含植保无人飞机),纳入《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比2020年的增加5个小类23个品目,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将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求,按年度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补贴产品资质补贴范围内机具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他要求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六、补多少

正确处理促进发展和兼顾公平的关系,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度测算比例“有升有降”,补贴范围内的每类农机产品,按照功能、结构、功率等参数分档,按不超过上年市场均价的30%测算同一档次农机产品补贴定额,既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也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的影响。具体措施为:一是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二是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或同一品目不同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补贴比例=国家最高补贴额+国家最高补贴额*0.2);三是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推进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四是在公开补贴产品信息表时,不再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防范部分企业按照补贴额来定价,维护市场公平。五是各州(市)需定期组织补贴情况统计调研,经集体研究后,同年度工作总结一起,将需要提高补贴额度和需要降低补贴额度分档或产品的意见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提升州(市)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制定的参与度。

七、怎么补

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权,不断提高购机农户满意度。坚持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全面推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既注重防控风险,又注重实施效率,贯彻落实好下面五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实行常年受理,方便企业随时便捷投档。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未发生变化的补贴产品,其补贴资质继续有效,年度间不需重复投档。三是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四是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定期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推进数据共享。五是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让农民尽快享受政策实惠。

自主购机:指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及农机产品,谈价议价,自行购买,不受干预。

定额补贴:指农机产品的补贴额由省农财两厅按农财两部要求先行规范测算确定,不受购机价格的影响。

县级结算: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给补贴对象。

直补到卡(户):指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号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无“一卡通”账号或银行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人的银行账户。

八、怎么管

总结近年来补贴政策实施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从五个方面对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及时确定相关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持续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二是加强对鉴定、认证采信报告和机构管理。组织开展农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发现的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三是严格承诺制和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发挥购机者监督作用,明确购机者提出补贴资金申领时,要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加强交易价格等发票信息规范性的监测监管。四是组织开展抽查核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选取使用补贴资金量较大、违规风险较高的重点机具开展第三方机构抽查核验,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处理能力。五是强化违规行为联查联动。加强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实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九、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

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流程: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购机者凭购机发票、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村办理)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补贴对象,抽检核验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手机APP申请办理流程:在手机应用或者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网站上下载“云南农机补贴”APP并安装、打开→点击“申请补贴”→选择“个人”或“组织”身份→按要求填写、上传资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十、资金分配与使用

支出方向: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资金支出方向可包括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探索多种政策工具叠加使用的农机化综合性扶持政策体系;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按季度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县(市、区)际间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实施保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年度补贴资金量的1%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省级财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十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级均需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十二、几个要求

一是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抓早抓实,落细落小,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及时平稳有序,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各方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抓紧开展基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学懂弄通新一轮政策的精神和实施要求,保障政策实施管理工作准确到位,并强化对产销企业的培训,讲清权利义务,引导其规范参与政策实施。

二是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要积极推广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并严格执行补贴申请办理时限相关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是县域内农机购置重大决策需集体研究决策,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当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应耐心向购机者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是单机补贴额低于800元(含)、近2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核验内容同重点机具。安装类、设施类补贴申请,需先核验确定安装使用后,再受理补贴申请同。

发布时间:2022-02-15 提交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张玉杰 责任编辑:总站信息处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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