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确定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机构及范围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的规定,我部对2017年部级鉴定能力认定有效期满申请重新认定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等5家农机鉴定机构,以及申请扩项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等2家农机鉴定机构进行了部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确定了其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范围,现予公告。
农业部
2017年8月18日